轉載自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5月18日訊(記者 張懿)
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qū)(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qū),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陜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qū))銷售、注冊登記。
此外,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千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汽車生產、進口企業(yè)作為環(huán)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guī)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確保實際生產、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
為執(zhí)行《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實近期穩(wěn)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現將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qū)(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qū),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陜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qū))銷售、注冊登記。
二、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千米要求。
三、汽車生產、進口企業(yè)作為環(huán)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guī)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確保實際生產、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特此公告。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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